道路交會區域包括有:主幹路與主幹路交會、主幹路與次幹路交會、主幹路與支路交會、次幹路與次幹路交會、次幹路與支路交會、支路與支路交會;
1、以上道路交會區的照明標準值應符合下表1的規定
表1  交會區照明標準值
| 交會區類型 | 路麵平均照度 Eav(lx), 維持值
 | 照度均勻度 UE
 | 眩光限製 | 
| 主幹路與主幹路交會 | 30/50 | 0.4 | 在駕駛員觀看燈具的方位角上,燈具在80°和90°高度角方向上的光強分別不得超過30cd/1000lm和10cd/1000lm  | 
| 主幹路與次幹路交會 | 
| 主幹路與支路交會 | 
| 次幹路與次幹路交會 | 20/30 | 
| 次幹路與支路交會 | 
| 支路與支路交會 | 15/20 | 
注:
(1)燈具的高度角是在現場安裝使用姿態下度量。 
(2)表中對每一類道路交會區的路麵平均照度分別給出了兩檔標準值,“/”的左側為低檔照度值,右側為高檔照度值。 
2、當相交匯道路為低檔照度時,相應的交會區應選擇本標準表1中的低檔照度值,否則應選擇高檔照度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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